校园学生伤害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学校应有的预防措施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阳青
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学生因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这类案件有三个共同的特征:一是人身伤害事实发生在特定的场合——学校(包括学校活动所到之处);二是受害人均为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校外第三人;三是学校的行为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仅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作为的方式,如学校老师对学生实施违法之体罚。
近期,有关学生人身安全及校园伤害案件的话题又开始引发人们的关注与讨论,这是一个强调“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更是可喜的进步。作为一所学校来说,不论是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应把学生的人身安全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首要地位。本人试图通过本文中向大家介绍如下一些问题以供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向大家介绍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学校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核心问题,也是教育界、法学界及社会大众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只有从法律的角度认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才能更清楚了解到我们承担责任的原委。
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其理由有三:
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学校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均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学校的法定义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人身监督、管理与保护,依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违反法定义务,学校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委托监护合同,有些人认为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学习,即应视为监护人将对未成年人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行使,如学生在学校期间造成伤害,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的观点与事实不符。
我们认为,即使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属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也应界定为委托教育合同而不是委托监护合同,学校对学生的主合同义务应是向学生提供教育这种商品,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只能作为学校的附随义务。这种义务与侵权法上的义务并无二致,二者所要保护的都是法定的权益。
3、学校的责任问题,从本质是说,是解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从实践来看,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要求学校应对学生履行监督与管理义务,以保护其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利于学校努力培养学生的独立意识和能力。这样能更好地平衡利益。
二、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判断标准
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宜采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采用客观标准确定学校过错。即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认定其有无过错。在实践中,采用客观标准确定学校的过错,应当遵循这样一条路子: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以及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如果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学校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在遵守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外,还要遵守教育行业的专业行为标准。
就校园伤害案件来说,一般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探知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第 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如果学校工作人员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如定期检查维修,受伤者因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而受伤,则不能认定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人员明知或本应发现教学设施或建筑物存在危险,却仍置危险状态于不顾,让其继续存在,则应认定学校有过错。
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如学生在课间休息时违反规定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则不应认定为学校有过错。
第三、学校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按照学校的职责要求,其应该预见发生人身损害的危险,而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应认定为未尽相应注意义务。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原因延误治疗造成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对结果加重部分负有过错。
第五、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如果是,则应认定为学校有过错。
三、常见校园伤害案件的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样、情况复杂,根据上述理论,介绍如下一些常见个案的的处理。
(一)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致人身损害的处理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对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学校的教职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特别注意,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学生在课间休息时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学校并无过错,则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正在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当对其未能采取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 体育课、实验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的处理
由于体育活动和实验课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因此学校教师在上体育课和实验课时需要负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
关于体育课上发生的人身损害,大致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如是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没有准备的活动,或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几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则应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如是体育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学校并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学校组织篮球比赛,依规则进行比赛时,因球员互撞造成的人身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三,若学生未按老师指导行事,造成人身伤害的,则根据加害人、受害人双方责任的大小,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有管理过失,则与致害人、受害人形成混合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学校如无管理过失,则可不负担责任。
实验老师需要负高度的照管职责。若损害系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人身损害,或由于老师管理、教导不当所致,则毫无疑问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若损害是由学生本人突发、未被同意且老师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则一般应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致人身损害的处理
实践中,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一般限于规定的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未经学校同意,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导致发生非学校原因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承担责任。如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下课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四)、校外第三人致学生损害的处理
如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那么,在责任承担上,应根据学校 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此类案件中,校外第三人是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学校只就其管理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学校才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进行追偿。
(五)学生在校外发生人身损害的处理
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也属于学校管辖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学校在路口设有值勤人员,却未能对学生提供恰当、合理的照管,学校则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
因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义务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因为未成年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说,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六)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的处理
中小学生的自杀事件近几年时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言语、歧视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因个人心理素质等原因而自杀,尽管学生的伤亡与学校的批评教育管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教育管理上行为不当,如讥讽、嘲笑、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法律问题分析与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教育工作者,特别是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民办学校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我认为应当注意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安全措施,一个学校的校规只要不违法,就是这所学校的法律,这所学校的任何成员都应遵守;
第二、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力度、把安全教育作为一常规工作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以留作证据;
第三、加大检查力度以及时发现教育设施等的安全隐患;
第四、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
总之,学才能知不足,只要我们好好的学习,而后抓好落实关,我们有理由将我们学校的这方面工作做得很好。